現代林業立法的發展方向
更新時間:2022-12-09 14:24:36閱讀: 21來源: 真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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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在生態建設中居于首要地位。為適應這一客觀要求,現代林業立法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并將其切實貫徹于立法的全過程。要緊緊圍繞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制度創新、機制創新、體制創新、方法創新為動力,加強對生態建設、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的立法,結合現代林業建設中急需解決的難點問題,把基本的、急需的、條件成熟的作為林業立法的重點,即形成“一個目標,一個重點”的立法工作思路,“一個目標”是在2010年基本建成比較完備的林業法律法規體系,“一個重點”則是提高立法質量、加快立法進程。
林業垃慮面臨的主要挑戰。雖然我國林業立法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賦予林業的作用、任務、林業發展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轉型以及全面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要求相比,林業立法在觀念上、機制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這些都制約了林業立法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一)林業立法觀念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過去的林業立法,在規范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社會事務方面,往往從強化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職權的角度出發,強調行政權的強制力,認為存在的種種社會問題必須通過加強行政權的行使力度來加以解決,忽視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在行政關系中的互動關系,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管理效能,有時還會遭到行政相對人的抵觸,影響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權威性。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依法行政的全面推進,制約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立法價值觀念開始彰顯。政府部門開始由全能轉為有限、由管制轉為服務、由封閉轉為陽光、由權力轉為責任。行使和運用行政權力應當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應當保護和擴展公民的權利,調動公民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的功能。這種法制理念迫切要求林業立法應當對過去立法主導思想進行調整,引導林業立法由注重強化行政權力向注重維護經營者權益的方向拓展。
(二)林業立法機制不夠民主、科學。沒有完善的林業立法機制,就不能保證林業立法質量,林業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就存有隱患。在林業立法實踐中,有的林業立法項目未完全遵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有的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過程,未充分發揚民主,社會參與程度過低,聽取意見的范圍不夠廣泛,有的林業立法不注意立法技術的應用,規范性內容的安排不符合邏輯順序,法律法規之間缺乏協調與配套等,使制定的林業法律規范確定的制度不能充分反映客觀實際的需要,提供的法律方法不利于徹底解決問題,不利于執法過程中法律的合理運用,更難以在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完善林業經濟和林業行政管理體制?,F行機制下制定的林業法律法規規章與嚴緊周密、切實可行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林業立法機制急待調整完善。

(三)林業立法滯后性明顯。制度是對成熟實踐經驗的總結,制度源于實踐。制度的特點在于“定”,一旦作出規定,就要保持相對穩定;隨著實踐的發展,有的制度出現明顯的滯后性,脫離了客觀實際的需要,必須作出進一步調整,以適應新的實踐需要。盛世興林,林業的快速發展,凸顯了林業立法的滯后性。林業不僅要滿足社會對木材等林產品的多樣化需求、更要滿足改善生態狀況、保障國土安全的需要,生態需求已經成為社會對林業的第一需求,林業工作的性質發生了轉變,林業部門的職能由專業經濟管理轉變為公共服務和執法監管。這就迫切需要把反映林業發展新規律、符合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需要、適應全面推進現代林業建設要求的政策和措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為推進依法治林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礎。同時,隨著參與林業發展的主體多元化,林業生產經營體制的轉型,林業法律關系的變化,導致原有的體制和規則都應當相應的發生改變,也應該在林業立法中得到敏銳、準確的反映。而我國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呆板、繁瑣,修改的速度跟不上發展的進度,使林業的健康發展增加了不可預測性,不能及時給林業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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